妇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一是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保护妇女权益,如公安机关依法对妇女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二是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保护妇女权益;三是向妇女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投诉而寻求救济,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是碰到特殊问题就须向有关具体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就业、分配住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对待,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情形遭到辞退时,受害妇女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解决;五是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妇女的上述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产生时,可以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能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论述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如下: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股东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东提案制度。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3、累积投票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4、加强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股东可以退出:(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通过什么途径保护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不受理或者不作为的,教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