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