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佛山市顺徳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 电话:0757-12348
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4号 电话:0757-12348
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宝南大街4号一楼 电话:0757-12348
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40号首层 电话:0757-12348
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永安街9号 电话:0757-12348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757-1234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