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4大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5、171条
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和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善意相对人可以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二)对于享有撤销权的相对人要求一定是善意的,即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道存在无权代理或限制民事行为的情形。若当事人知道存在上述情形,则不可行使撤销权,只得通过催告的途径,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同意或被代理人的追认。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则实施上述行为均无效,相对人不享有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