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办理流程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后,环境保护局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保审批。1、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2、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有关环保内容;3、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4、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5、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核发试生产(运转)审核通知单;7、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