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提出名称核准申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5名以上发起人共同签署的成立社团申请书(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起单位需10个以上);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需业务主管部门);③法人登记申请书;④章程草案;⑤社团发起人(含个人和单位)、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⑥验资报告;⑦办公场所证明;⑧会员名册;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的决定。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