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店将消费者赵某的眉毛处刮伤,对赵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赵某有权向美容美发店主张损害赔偿,美容美发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提出5000元的经济赔偿是否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兴隆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对消费者进行安慰的同时,向其宣讲法律知识,建议消费者依法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最终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意见,由美容美发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