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林堡在《戏剧选》中曾写道:“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产生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常人能靠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崇高的自由,但罪犯没有这项技能,因此他们最终的归宿只有监狱,而在监狱的罪人远比人们想象的还要邪恶。
前年五月,警方在合肥蜀山监狱找到了一个叫高某亮的中年男人,他因为QF数名未成年,触犯QJ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缓期两年执行意味着,他在缓刑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满两年后可以减刑,减为无期徒刑。若是在缓期执行的过程当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刑期满后,可以减15年或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996年,江苏警方接到一户徐姓人家的报警,说他们的女儿婷婷失踪了。婷婷在一家工厂的质检员,面容清秀,身材窈窕,脸上时常挂着明媚的笑容。失踪那天她穿着白裙子,脚上踩着一双小高跟,骑着自行车,如出尘的精灵一般,欢快的去上班了。
但是傍晚时分,徐家父母依旧没有看到女儿回来,婷婷下班时间并不晚,一般天还没黑就到家了,像这样招呼都不打一声就不回家的情况是从来没有过的,家人担心她遇到危险,沿着她上班的路一路寻找,却始终不见她的身影,工厂的同事又说她一下班就走了,她会去哪里呢?
问遍了亲朋好友以后,徐家人心急如焚,赶紧去报了警,他们担心婷婷被人拐卖,遭遇不测。警方也在附近进行了搜寻,同时调查本市的人口拐卖情况,此时对于徐家父母而言,没有消息也是好消息,至少他们可以安慰自己婷婷在某个角落坚强地活着,等着他们去拯救。
可是十天后,他们的梦破碎了,有村民在一处茂密的草丛中发现了婷婷的尸体,夏天气温高,尸体已经高度腐烂,经过鉴定后,确认死者为婷婷,在死前遭受过QF,身上的钱财和贵重物品全部被拿着,婷婷的父母得知她的死讯后泣不成声。
而警方面对如此恶劣的QJ、抢劫杀人案件,也发誓一定要将罪犯绳之以法。经过对现场缜密的侦查,警方推测作案的可能不止一人,之后在自行车上提取到了的4枚指纹也验证了这一点,4枚指纹中只有一枚是属于死者婷婷的,其余3枚属于不同的三个人,是凶手留下的唯一线索。
当时没有监控,也没有大数据筛查技术,刑侦手段也不像现在这么先进,仅凭几枚指纹寻找真凶,困难重重,但警方并未放弃,在当地进行了长时间的摸排工作,也有过一些怀疑对象,但那时指纹比对技术还不够完备,很难精准核对,最后成了一桩悬案。
直到多年以后,刑侦技术精进了,公安部门重新翻出旧案,成立专案罪,用现代科学技术辅助破案,在进行指纹比对时,成功锁定了高某亮还有他的哥哥高某院。
高某亮一开始还不承认,但在警方抽丝剥茧的询问下,他还是露出了破绽,最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原来当时犯罪的,除了因犯案被记录在册的高某亮两兄弟,还有他们的堂兄弟阿平。
他们三个原籍安徽,到江苏务工,但都是好逸恶劳之辈,找不到正经工作,时常和地痞流氓混在一起,成了三个小混混,四处溜达,做一些偷摸拐骗之事维持生计,属于社会的渣滓。
那天他们看到骑着自行车的婷婷,觉得她穿着打扮像是富贵人家的,人又长得漂亮就动了心思,青天白日地就将她拦截下来,三人合力将她拖到了远离公里的草丛中实施QF,怕事情败露就将其杀害,拿走了她的钱财。
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QJ罪和抢劫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J的,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人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高都可以被判处死刑。但真相水落石出时,被执行死刑的却只有高某亮,因为高某院在十多年前已经被判处死刑,而阿平则在自己家的浴室摔死了,也算是因果循环,报应不爽。
迟到了24年的正义终是将三个恶魔都送进了地狱,告慰了亡者的在天之灵,驱散了光明大地上的阴霾,也告诉了我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罪恶是无法掩埋的,白雪的融化会让它现出原形,到那时无论你身处监狱还是无边旷野,都付出代价。只有当心灵纯净时,身体和灵魂才能同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