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亲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1、应进行招标。因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等”字属于列举未尽,招标有助于预防腐败风险。2、不应进行招标。因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公权力不应过多干涉民事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点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由此可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第2种观点。笔者认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预防腐败。而招投标活动属于民事行为范畴,公权力“干涉”民事行为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服务必须招标,因此,公权力不得要求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