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根据相关规章,违反规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章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举措;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章。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