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骑电动车追尾汽车,交警判我全责,但是我受伤了解决办法如下:仍然有义务对于受害者进行相关费用的赔偿。并不会因为谁受伤了而就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这是应当尽的责任,主要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您全责,不能因为是否受伤来进行减轻责任。赔偿仍然是需要进行的,因此这里面就包括了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是减少的收入。
事故认定追尾车辆负全责的话,可以凭借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发票以及以及拿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车被追尾对方全责,两车的维修费用都由对方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交警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三车的驾照、行驶证、交强险的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超过10%的损失。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