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1、清税证明不是税务注销。对于企业来说,没有清税证明的注销是无效的,一旦出现问题,注销登记有被撤销的风险,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2、而对工商登记机关来说,缺少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是违反《材料规范》的原则,基本登记机关是没有权利对规范进行修改或扩大解释的。
3、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就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机关不出具清税证明或违背实际情况出具“未登记证明”,会给税务机关带来行政风险。
个体、企业等经济组织任何时候都可自主选择注销。
1、注销税务
a、未申报事项补报。执主管税务机关处罚通知书,到办税大厅缴清罚款。然后,将未申报事项逐条填写申报表,交大厅工作人员补报。
b、未缴税款补缴完。
c、补缴社保医保欠费并开具未欠费证明。
d、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税务注销完毕。
2、工商注销
a、法人登报,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适合简易办法注销的组织不用登报。
b、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填写表格和准备资料。
c、清算组清查,出清算报告。
d、一般组织工商注销完毕。
一、税务注销的流程如下:
1、税务大厅注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缴销增值税发票,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注销登记表》;
2、申报注销当期的所有税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残保金等。可以在税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自行申报;
3、在注销业务的窗口提交《清税申报表》;
4、企业专管员审查账务,需要提供资料;
5、在大厅提交经专管员以及分管所所长的签字盖章后的《清税申报表》,取得《清税证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事项完结。
二、税务注销所需材料如下:
1、《清税申报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注销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分配表;
2、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表、审计报告;
3、《企业所得税结算表》、《增值税结算表》、《企业注销结算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4、《不独立核算证明》、社保缴清证明等。
综上所述,清税证明不是税务注销,清税证明是税务注销的最后一步,并非所有的企业注销都需要用到清税证明,具体的政策需要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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