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凡工作满一年的全民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配偶路费;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父母路费。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配偶路费。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