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监护原则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