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