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般是出院的时候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如果出院结算的时候,发现仍然存在这种没有做的项目,而有了收费明细,可以要求退费,这是很正当的理由,如果这都不退的话,可以找医院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核实,再不行可以找物价局医保局,卫计委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反映,走法律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