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机关误判公民一年后,需要按照每天219.72元的标准支付赔偿费用,那么每天的赔偿金也是会按照国家上一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当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需要支付赔偿金,当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需要赔偿医疗费用,当侵犯了财产权需要及时恢复原状并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1,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按上述标准,再乘以关押的天数,就是赔偿总额:365乘219.72=80197.8元。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当我国的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后,该行政机关也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非法拘禁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采用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下都需要支付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