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老保险参保人在享受保险前身亡的,属于自己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退回,并计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单位缴纳的部分则不予退回,作为社会统筹资金了。养老保险参保人在享受保险期间身亡的,可以退回个人账户的未扣完的剩余部分资金。受益人一般是法定继承人,保险人生前有指定受益人的,按指定执行。上述的个人账户资金来源有两种情况:
1、个人直接缴纳保险费的有40%进入个人账户,60%进入社会统筹。
2、单位代缴纳保险费的,个人承担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承担的全部进入社会统筹。个人账户资金的去向是按社会平均寿命与实际退休年龄之间按月平均计入参保人领取的保险金中。参保人的实际寿命未达平均寿命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就有结余,可以退回。参保人的实际寿命超过平均寿命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就没有结余,但领取的保险金中仍然包括这一块金额。
《社保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