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和撤销区别如下:
1、两者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和乘客危险、欺诈和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识别程序的启动不同。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无权干预;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的权利;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合同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的,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无效的,不受期限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