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1、辨认的决定权。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2、辨认的主持者。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3、混杂辨认规则。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4、单独辨认规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5、见证人规则。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6、不得暗示的规则。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7、保密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8、辨认笔录。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 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第四条 第三项 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八条 第二项 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