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本人的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申请人满10周岁的,除提交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外,还需提交本人的书面申请;
2.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签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原件);
3.加盖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原件);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视情提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交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南宁变更更正户口民族办事指南》 办理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成份错误的,除由公安机关负责查验档案记载情况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父亲或母亲民族成份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县、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