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携带下列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若为社会孤老、城乡低保户的,应提供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相关证明;3、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发票)原件;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二)受理。1、初审。社区居(村)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2、复审。经初审合格的,由承办机构进行复审。承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医疗费支付材料,核定其本年度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总额、待救助金额、救助比例、救助额等,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的相关项目,报送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三)公示。经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其人及救助情况须在各村(居)委公示拦内公示。(四)支付。经公示10日后未接到群众异议的申请人,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核准额向申请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救助金。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