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没有离婚证吗?在法院办理离婚诉讼,是没有离婚证的。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离婚判决书何时生效?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没有结婚证办理离婚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了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又分以下两种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比如,登记有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种,办理过结婚登记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
首先,可以到**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民政部《**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其次,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登记记录的证明。《**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登记证声明书》。实践中**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补领结婚登记的,一般要求男女双方均到场进行拍照才能办理补领结婚证。而离婚诉讼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离婚的一方往往不会配合欲离婚的一方到**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这种情况下,欲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其婚姻关系存在呢?根据《**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再次,可以向**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登记档案。根据《**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处应当建立**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因此**登记机关有可能因**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登记记录证明,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登记档案存放地。
根据《**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登记机关形成的**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登记档案;**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登记档案需加盖**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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