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在开庭时组织双方进行价格协商。即在房产归属明确前,先让双方协商确定房产的价值。由于双方在房产价值确定前均不知道房产将会判给谁,所以还是有可能实事求是地报出自己认可的价格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在认识上有差距或者一方为了达到其它诉讼目的而故意虚报房产价格。对出可能出现的价格差距,法官往往会从中协调,假如协调业务方达成一致,就要委托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2、评估作价。即委托专业专业评估机构对估算房产价值。这个过程比较麻烦,一般需要等上二个多月才会有结果,而且还需要交纳一笔评估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