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农牧业补贴:
1、继续实施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小麦、青稞、玉米良种补贴,每亩补贴10元,马铃薯种薯生产基地,每亩补贴100元。
2、推广全膜双垄栽培技术。推广全膜马铃薯、玉米双垄栽培技术,每亩补贴120元。
3、积极推广配方肥。推广配方肥,每亩补助18元。
4、农机购置补贴。按照纳入购机品目机具售价的30%,中央财政予以补贴。
5、农牧民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对油菜、小麦、马铃薯、青稞、蚕豆、玉米、温棚蔬菜、能繁母猪、良种奶牛实行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其中农作物作物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占90%,农户承担10%;温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占80%,农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占80%,农户承担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占80%,农户承担20%。
6、绵羊、牦牛、山羊良种补贴。组织项目户到供种单位按计划自行购置补贴种畜、自主挑选所需种畜,购置时仅支付除去补贴金额以外的差额部分价款。
7、农村户用沼气。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建设,每户补助2000元。
8、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补助中央测算补助标准按每亩6元,草畜平衡每亩奖励1.5元。
9、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6万人,中央补助每人400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200元。
10、种粮农民直补。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每亩补贴15.2元。
11、农资综合补贴。补贴对象由享受直补的农民和国有农牧场组成,每亩补贴19.8元。
12、退耕还林草补助。补助年限: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补助标准:黄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200斤,每年粮食折合现金0.7元,即每亩每年补助140元。同时,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一次性种苗补助50元。
13、完善退耕还林草。补助年限: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补助标准:黄河流域每亩每年补助现金70元。同时,给退耕农户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
1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公益林每亩补助5元,集体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
15、取消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二、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国家标准为3000元)。
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年满55周岁(国家标准为60周岁),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的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及夫妻一方为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160元(国家标准为960元,我省增加200元)直至亡。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年满49周岁的城镇和农牧民家庭,每人每年给予162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其父母年满49周岁的城镇和农牧民家庭,每人每年给予132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
4、康福家行动。“康福家行动”就是将各种家庭分成标准型(夫妻及未婚子女)、新婚型(新婚夫妇无子女)、老年型(60岁以上夫妇成独居)、混合型(三代以上同堂)、特殊型(单亲、独身、丧偶、留守)等五种类型,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分类综合服务。
三、文化:
1、农(牧)家书屋工程:每个农家书屋标准补助2万元。
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通过专项补助,确保省、州(地、市)、县、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进行免费开放,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其中: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5万元。
3、乡镇文化站设备配备工程:为新建成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发服装、乐器、音响等设备器材,确保文化站开展各类业务活动。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10万元。
4、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为我省所属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每村全年12场,每场电影补助200元。
四、民政:
1、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为保障农村牧区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2、五保供养:今年全省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平均将达到每人每年3225元,集中供养标准平均将达到每人每年3686元,较去年分别提高34.5%和53.8%。
3、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房困难群众,主要是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的危房改造给予资金补助。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为19200元。
4、农村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人实施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参保缴费、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5、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2年开始对没有享受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五、卫生事业:
1、村医补助扶持政策:村医补助每人每年8000元;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中专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同时按每村卫生室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区农牧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230元提高到300元,国家补助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参合农牧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省、州、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由2010年的45%、55%、65%、75%分别提高到60%、70%、80%、90%,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六、社会保障: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个人按年缴费,缴费设为100-500元五个档次,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在参保补贴政策上,政府在“人口”和“出口”均对参保居民给予补贴。最低缴费档次由财政另外再补贴30元,同时每进一档增补5元;对重度残疾人在缴费补贴基础上,对最低缴费由财政全额承担;60岁以上农牧民基础养老金由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直接发放。
七、住房:
1、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
2、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2012年农村奖励性住房补助标准每户补助1.2万元。
3、金融支持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将农村牧区住房与城镇保障性住房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申请在城镇购房的农牧户,经认真审核后,可以按照农村牧区的住房补助标准,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
八、教育: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及免学费:补助范围为: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7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标准为2011年区每生每年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2012年提高全省农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00元。
3、免费教科书:全省66万名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90元,初中180元。
4、困难学生资助:资助高中、中职、高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玉树灾区省外就读学生。
5、中职学校免学费。国家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每人每年免除学费2000元。
6、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从2011年起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再提高100元,达到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700元,并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7、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60元,小学40元。
8、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学生每天3元。
九、交通:新改建农村公路2000公里以上、乡村便民桥梁300座以上,并争取乡镇通班车率达到90%,村通班车率达到80%。
十、扶贫开发:
1、扶贫标准。我省扶贫标准调整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
2、实施专项扶贫。
(1)整村推进工程。对实施整村推进的扶贫对象给予到户生产项目的扶持。扶持标准为农区每户5000元。
(2)异地扶贫工程。坚持土地整治与整村整社搬迁相结合、自主分散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等模式,力争搬迁安置71个村、6000户、2.6万人。努力实现搬得出、能发展、可致富。继续对移民建房给予补助,标准为人均5000元,户均2.5万元。
十一、退耕还林政策:
1、继续对退耕农户发放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2012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标准为黄河流域每亩160元。
2、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是农牧民造林申报奖补政策;二是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政策。
十二、家电下乡政策:继续实行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和小排量轿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从今年1月1日起,将现有的家电下乡十类产品(彩电、冰箱及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电力锅)的补贴标准由按产品销售价的13%提高到20%。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执行至2013年1月31日,对购买摩托车的农牧民,财政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