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疾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务工、经商、出差、探亲期间,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法律依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农村医疗保险。
2、参保对象不同,只有新疆建设兵团户籍才能参保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险,只有农村户籍居民才能参保新农村合作医疗。不能互相享受。
3、资费标准比新农合更加优惠:该医疗保险启动阶段按其参保人员不同,筹资标准也有所不同。原则上为:学生儿童(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非在职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补助8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0元,补助90元。成年居民即除学生儿童以外的其他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补助80元;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家庭收入低于统筹区所在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收入家庭个人缴纳60元,补助140元。
4、医保指定医院不同。
5、待遇保障比新农合更加优惠:在一个年度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至2.5万元。对连续缴费5至8年、9至12年、13年以上者,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1万元、2万元、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