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离婚分配的情形有: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的共同财产分别管理和使用,分割时归管理和使用者所有;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按习俗支付的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割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的价值;
5、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等。应考虑到有利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发展,合理分割或折价;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和原拆除,离婚时产权没有变更。增殖部分属于对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赔偿给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