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