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免考规定如下:1、学校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残疾人须持《残疾证》),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或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其升学体育考试的分数,按满分45分计入升学总分。
2、平时能参加体育活动,但由于突发生理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一周内确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也可申请免考。其升学体育考试的分数,按升学考试总分15分的60%(即9分)连同学校的过程管理考核得分相加,计入升学总分。往届、外地回青此类免考学生,其体育成绩按升学考试满分45分的60%(即27分)计入升学总分。
3、过于肥胖或患有心血管病等不宜长跑的学生,可由学校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申请办理单项免试。经批准后,该项成绩按照60%计算,记3分。
4、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体育运动类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冠亚军的主力队员,可由本人申请提出免考。经批准后,其体育成绩按满分45分计入升学总分。
5、因生理、突发事件等情况暂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在考试的当天申请办理缓考,经审核批准后,可缓期一周进行。缓考办法与正常考试相同。
6、出生年龄低于正常毕业生年龄段2周岁者(含2周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者,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实际年龄标准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