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企业经营管理“十条红线”》 第十条 一要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的重要意义。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是煤矿在生产建设、灾害防治、风险管控、隐患消除等方面不能突破的底线和不可触碰的生命线、高压线。严格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具体举措,是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以最坚决的态度牢牢坚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二要全面贯彻煤矿安全生产红线规定。各产煤市、县安委会、各类煤矿企业要对照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清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触碰红线的企业和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红线清单向日常监管部门和职工大会作出坚守安全红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安全承诺,并在企业公开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要自觉建立红线常态化管理机制。各煤矿企业要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红线不可逾越理念,建立红线管控制度,落实红线常态化管理措施,坚决杜绝触碰红线行为;要认真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全程参与,围绕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中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及隐患,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四要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煤炭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将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相关规定纳入日常监管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触碰安全生产红线行为的,要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由事见人追责问责;对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煤矿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惩处问责,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