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知,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在《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形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2、各地的规定不尽一致。具体应该在供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注明,对于居民用户,一般是不专门签订合同的,在当初你提交用电申请时,申请书的背面会有一个用电须知,这就相当于合同了,你可以去你当初办理用电申请的营业厅找一下看看,看里面是应该规定的,虽然你当初没有仔细看,但当你签字后就视同你是同意了里面的条款的,这在各大企业(电信、保险等)都是一样的。
3、虽然你不知道具体的时间,但停电前是应该进行通知的,具体规定为:
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