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人身保护令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判离婚。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在涉及夫妻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法院予以签发的情况下,并不必然代表着夫妻关系就已经破裂,也就不宜以此代替司法审查,从而径行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法院最终是否会判决离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