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中的过错以及债权人信赖保证人的作保而订立主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要求保证人赔偿自不待言,但这种信赖利益的范围,却众口不一。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应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预期利益的损失。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失去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但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还有些学者指出:“应坚持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少损失就应赔偿多少损失,不限于履行利益。”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损失是指债权人因信赖保证人的保证而订立主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后者范围较难确定,故应限制在可客观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当然对主合同的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而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保证人承担。
一、逾期支付工程款项未约定违约金就不能主张违约赔偿吗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