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一般是可以减刑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6点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常见的十三种法定量刑情节
1、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缺陷程度、与犯罪发生的因果关系、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行为人本身的生理缺陷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4、预备犯,应当综合考虑预备实施犯罪的性质、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预备的程度、为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5、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实行程度、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泛起犯罪的原因等情况,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共同犯罪,应当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要轻于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为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轻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
8、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9、胁从犯,根据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10、教唆犯,应当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为犯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1、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的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的轻重等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2、自首,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
(2)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
(3)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构成自首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罪行,以自首论
13、立功,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所犯罪行的轻重等情况。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点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