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发放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分层分类确定本地的救助实施标准。有省财政下拨补助资金的地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省补标准:
1、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家属抚慰:每人2万元;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300元(其中转移到避灾安置点、政府已给予生活保障的的群众,300元补助可直接用于补充购置避灾安置点的救灾物资储备);
3、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期限3个月;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每户2万元;
5、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2000元。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