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学生隐私权是属于犯法的行为吗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
2010年8月23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背景编辑2010年8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行为都作出了明文禁止。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未成年人相关隐私简要内容
规定相关隐私简要内容编辑《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发展编辑消息传出当即引起公众热议,在有关报社的公众调查中,推出“如何对待孩子隐私?”的调查。
在50名受访者中,45名家长表示不会侵犯孩子的隐私,48名家长经常通过谈心了解孩子的心态。
被问及“你是否会偷看孩子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90%的家长表示“不会”,选择“会”的有10%。教师张群说,孩子不宜公开的秘密,其实是一种独立意识和自尊意识的体现。这种自尊意识的增强,是少男少女走向社会的前奏曲,对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的身心健康关系重大。应如何正确对待子女的隐私呢?调查结果显示,96%的家长选择“不会翻看孩子日记,但会经常和他谈心。”张老师的秘诀很受用,“我会把孩子当做朋友,在充分尊重孩子人格与隐私的基础上,平等对话,交流情感,让孩子主动敞开心扉,把内心的秘密告诉我。”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侵犯学生隐私权是属于犯法的行为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