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街道办有权撤销业委会的决议。但是,街道办是否有权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决定?这么多年学习业主相关法律法规以来,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街道办有权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决定?法律依据是什么?哪条法律、第几条第几款?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 指导 和 协助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是“指导”“协助”而不是法律规定的“领导”或“监督”。社区作为群众性组织,社区书记更没有权来实施行政管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退一万步讲,就算是新的业委会有“错”也要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