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国家监委会由什么产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刑诉法与国家监察法的关系是什么
国家监察法不是刑事诉讼法;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是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调查阶段,律师不得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时才适用刑事诉讼法。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对于有效地展开反腐败斗争,确实意义重大。但是,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之际,应允许社会各界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在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力量之后,在内部确立相对的双轨制,将党纪政纪调查部门与刑事侦查部门予以分离,使得前者适用监察法,后者适用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