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991年,上海市政府的部分有识之士在了解到的新加坡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上的先进经验与良好效果后,决定参照新加坡政府在住房方面的政策,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小规模试点的住房改革方案,这便是后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雏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第二条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