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根据《北京市户籍管理》政策,内转户口条例: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