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所谓股权融资,就是企业的股东愿意将企业的所有权进行部分出让,用这种方式来吸引新的股东加入,从而得到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股权融资的优点很明显,首先是资金使用期限长;其次,股权融资没有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财务风险比较小;同时,股权融资还可以增强企业的资信和实力;债权融资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用借钱的方式来进行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需要进行利息的支付,而且这种支付是定期的,会造成财务上较大的风险。另外,通过债权融资得到的资金,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用途比较窄。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控股或者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该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自营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时,鼓励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控股或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应当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银行债权评估或估值可以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会同银行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后确定,也可以由独立第三方实施。银行债权转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也可在评估或估值基础上自主协商确定公允价格,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折价收购银行债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债权的,应当与企业约定在合理期间偿还银行债权,并约定所偿还银行债权的定价机制,确保按照实际价值偿还银行债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企业约定必要的资金用途监管措施,严格防止企业挪用股权投资资金。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银行债权的,不得由该债权人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