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基础,是村集体与承包人的第一次承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的承包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是有时间限制的。确定第一次承包期限的依据是法律,确定流转期限的依据是第一次的承包。如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超过了土地的承包期限,超过部分是无效的。但是,不能因为超过的时间的无效,就判定整个合同无效。合同的订立,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属于有效合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代表整个合同无效。因此,对于土地流转期限超过承包剩余年限的情况,一般是根据土地的承包年限,进行更正,而不是就此判决合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期限高于承包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一条约定因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超出的时限属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