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随着国家外交部今日宣布自1月31日起不承认BNO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香港特区政府将由1月31日起采取以下措施:(一) BNO护照不能用于在香港出入境,相关香港居民可继续以其香港特区护照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用于在香港出入境;(二) BNO护照不得在香港作为任何形式的身份证明,相关香港居民可继续以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用作身份证明;(三) 乘客登机前往香港的航班时,航空公司须要求相关香港居民出示其香港特区护照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作证明;(四) 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处申领签证身份书,以作国际旅行之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