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定额。费用为每月2000定额,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进行扣除,如果非独生子女,则兄弟姐妹分摊2000附加扣除,分摊可分为平均分摊,约定分摊及指定分摊三种,个人可分摊金额不超过1000。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
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
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
母、外祖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