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职工服务中心的工作内容是:1、热情接待职工来访,认真处理职工来信来电,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申请;2、对因灾因病生活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提出的求助,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为其提供一定的资助;3、对职工提出求职要求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咨询、中介服务;4、对开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起诉到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职工、劳动模范和因履行工会职责受到非法侵害的工会工作者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组织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调解服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