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发生除《特别提示》一、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立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一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标画车辆轮胎位置,照相。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3、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4、扣留车辆,检验鉴定,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5、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或交通警察责令撤离拒不撤离的,交通警察强制撤除,并依法处罚,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6、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自行协商;
7、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由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8、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9、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现场协商赔偿;
10、需要保险赔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服务点或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