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留用察看”是企业的一种纪律处分,用来处罚严重违纪但尚不够开除的员工,目前留用察看主要在一些国有企业使用。目前国有企业不能再以“留用察看”作为纪律处分,因为留用察看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国有企业不能再以“留用察看”作为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