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根据学校招收特长生的各项目计划数及其录取最低控制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自主招生计划数、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和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外语、艺术类普通高中招生,根据市教育局批准并由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普通高中港澳子弟班招生,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港澳子弟班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数及其录取最低控制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