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哪些用
1、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
1、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起到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作用,必须有能够对被取保候审的人有约束力的措施。本条规定了提出保证人(人保)和交纳保证金(财保)两种保证措施。这里所说的“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允许其留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保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公民。对于保证人的条件,本法第六十七条作了规定。“保证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保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金钱。对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两种保证措施的目的,都是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体现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力,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实践中,要是在取保期间不遵守相应的义务,那此时随时都有可能撤销取保。此时如果是提供保证人的话,则保证人要承担责任。要是交纳保证金的,也会扣除一部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