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以下投诉:
1.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失职渎职,损害党员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5.其他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以下这些举报:
征地拆迁、劳动保障、个人矛盾纠纷、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其他个人诉求等问题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管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信访事项,均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举报的范围。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